小邸曾是一名军人,5年前,一家婚介所给小邸介绍了一位女孩,两人聊得很投机,当天晚上,两人在车上发生了关系。
谁也没有想到,7天之后,公安机关传唤小邸,并以小邸涉嫌强奸罪,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案情回顾:
小邸退役后,考入河南一家单位,他的人生,即将翻开新的篇章,然而,命运却把小邸推向了另一个方向。
5年前,也就是2018年2月22日,那天是正月初七,某婚介所给小邸介绍了一位女孩,见面后,双方都比较满意。
当天晚上,小邸邀请了女孩和某婚介所老板王某一起吃饭。
席间,王某极力撮合两人,说他们两人如何如何的般配。
吃完饭后,王某觉得他牵线搭桥的工作,已经做得差不多了,小邸和女孩都有好感,遂让小邸带女孩出去走走。
当时的小邸,已经工作了很多年,也买了自己的车,随后他开车载着女孩,到县城北面的河边上玩。
这是一个宁静的夜晚,他们沿着河岸边的小路漫步,路旁的路灯投下柔和的光线,映衬出两人温馨的身影。
小邸和女孩讲了很多过去的事情,女孩也温柔地看着小邸,含情脉脉,两人聊得很投机,期间,小邸轻轻握住女孩的手,两人仿佛相恋多年的恋人一样。
之后,小邸和女孩在车上发生了关系,并在结束之后,将女孩送回了婚介所。
案情发展
按照正常的故事发展,第二天、第三天,小邸和女孩会再次见面,并诉说着彼此的爱意和期许。
也许还会一起在夕阳下散步,让金黄的阳光洒在他们身上,变成一幅美丽的画卷。
然而,画风突变,小邸回到家不久,婚介所老板给小邸打电话。
婚介所老板告诉小邸,女方和他发生关系后,又不愿意了,并让他拿几万元补偿女方。
小邸挂断电话后,冷汗直冒,他知道自己冲动了!
小邸很清楚,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有大麻烦,但还抱着侥幸心理。
随后,小邸返回婚介所,和婚介所老板等人一起来到女方住所商量如何解决问题。
小邸表示,当晚他见到女孩后,女孩不愿搭理他,而婚介所老板提出的补偿数额,他又无法接受,双方谈了很久,最终不欢而散。
小邸透露,当天晚上还发生了另一件事。
他把女孩送到婚介所后,不知道女孩怎么想的,竟将他们发生关系的事情告诉婚介所老板。
而婚介所老板听完,给女孩发了一个52元的红包,女孩欣然接受。
事情还没结束,第二天,婚介所老板带了两个人到小邸家,让他拿2万元给女方作为补偿。
小邸很硬气,他认为婚介所老板等人是敲诈,不愿意给钱,之后,婚介所老板打电话报警。
网友对此事的看法
看法一:这个可能是个圈套,女人想敲诈没得逞就开始耍无赖,小伙子够倒霉的了。
看法二:之前不是在“请先生赴死吗?”,快结婚了,在婚房发生关系,然后告强奸的,也是要钱的,男的被抓,不知道现在咋样了。
看法三,小邸不构成强奸罪的话,女孩和婚介所老板,是不是构成犯罪?
一、强奸罪中,说的手段有哪些?
刑法规定强奸罪很简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表面看是说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其实,强奸罪的构成要件,非常复杂。
其中的暴力、胁迫手段很好理解,但要注意的是,不管是采用暴力,还是胁迫手段,都需要达到压制反抗的程度,半推半就,不属于强奸。
其次,其他手段,是指强奸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
说人话,“利用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
比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实践中最常见的是,趁妇女醉酒之际,与其发生关系。
注意,前述说的只是强奸的手段,后续还要分析违背妇女意志,如何才算违背妇女的意志?
二、强奸罪违背妇女的意志,又是指什么?
强奸罪侵犯法益为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己决定。
1、妇女对性关系对象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这主要的体现在,妇女对具体的性关系对象有明确认识,并愿意与之性关系。
2、妇女对性关系时间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行为人在被害妇女不愿意的时间内与之发生关系的,应当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3、妇女有对性关系发生的地点或者场合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利。
如果妇女不同意在某地、某处发生,他人强行与该妇女在该地点发生关系的,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4、妇女对性关系行为的方式方法及粗暴程度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比如,妇女必须男子使用安全套,但男子在发生性关系时不想使用安全套,发生关系过程中,对妇女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该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三,再审判了,这次来了一个大反转,再审法院改判小邸不构成强奸罪。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时,应该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具体而言,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小邸是否构成强奸罪,要以证据说话。
法庭上,小邸拒不认罪,称他没有强迫女方,也没有实施任何暴力,不构成强奸罪。
但一审法院认为,小邸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了小邸有期徒刑3年。
小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小邸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的正义,来之不易!
小邸表示,服刑期间,他坚持不认罪,一直让家人为他申诉。
“本来有减刑的机会,但减刑就要认罪,这是我无法接受的。宁肯不减刑,我也不能认罪。”
四、女孩和婚介所老板涉嫌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不管婚介所老板是想通过这种方式占有小邸的财物,还是出于其他目的,只要女孩自愿与小邸发生关系后,他作虚假告发,便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说告错了,构成诬告陷害罪,而是故意做虚假告发,这一点很关键。
因为诬告陷害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如果婚介所老板明知女孩是自愿,还诬告陷害小邸,其行为已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
最后,有人请先生赴死,以警醒后人,时刻记住色字头上一把刀,记住天下没有掉馅饼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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