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黑衣男子疑用锤子当街捶死领导,详情曝光!这是蓄谋杀人!

据媒体报道,事情发生在10月8日,地点:湖北黄石某公司门口。

行凶男子今年47岁,身穿黑衣黑裤,戴着鸭舌帽。

他用小锤将原部门领导锤死后,淡定地站在路边,面无表情漠然地抽烟,直到警方赶来把他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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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第一段视频:在车窗外的路边,一名身穿黑衣黑裤的男子,疑似拿着锤子正在锤打倒在地上的人。

第二段视频:两辆警车停在一家公司门口,几名身穿制服的警察,忙碌地勘查现场。

据了解,行凶男子姓袁,今年47岁,他曾是该公司的员工。

但不知道什么原因,2021年,袁某从公司离职了,之后他一直没有找到工作!

死者姓张,系该公司一部门经理。有报道说,张某是袁某曾经的领导。

10月8日这天,张某下班走出公司门口,谁也没想到,这将是他人生最后的一幕!

原来,当日中午,袁某喝了酒后,就一直守在公司门口。看到张某走出公司,袁某压了压帽子,然后持铁锤上前行凶。

事发后,120将张某送到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犯罪嫌疑人袁某已被公安机关当场控制,案件正在全力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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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的动机是什么?对此,网友有众多猜测!

第一,袁某离开公司的时候,可能不是自愿的,他是被公司排挤或者辞退。

因此,没有找到工作,生活陷入困境后,袁某认为是张某的问题,报复张某。

第二,袁某在公司上班的时候,张某仗着自己有点小权力,经常为难袁某,最后袁某忍受不了,愤而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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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朋友表示,他一家4s店里上班,被主管针对后被迫离职。

虽然他后来考上了公务员,但是他心里还是记恨着那个主管,有时候,心中的恨意,无法被时间浇灭。

有人说,有些人手里有点小权,就不知道自己是谁,对下面员工那叫一个狠,这种人我见得多了!

也有人说:我连夜把这个视频发我公司领导看了,领导叫我明天上班后去他办公室一趟。领导是不是要给我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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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袁某有针对性地行凶,属于蓄谋杀人。

法院在对行凶者定罪量刑的时候,会考虑行凶者的主观恶性。

同样是故意杀人,刑法理论分了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基于义愤的杀人、被害人刺激下的激情杀人、受被害人请求的杀人等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两种,蓄谋杀人和激情杀人。

蓄谋杀人的主观恶性更重,受到的处罚相应的也会更重。反之,激情杀人的主观恶性要轻一些。

这里说的激情杀人,是指本无任何故意杀人动机,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失去理智,失控进而将他人杀死。

比如遭人辱骂、侮辱或者挑衅后,行为人忍无可忍,暴起杀人,属于激情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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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法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蓄谋杀人的主观恶性重,被判死刑的概率也更大。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犯故意杀人罪的,最低可以判3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宣告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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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怎么判,要适用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法中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比如蓄谋杀人,行为人长时间的犯罪预谋,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事先选择好的犯罪目的等等,主观恶性很大,应当予以严惩。

比如故意杀人既遂,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和故意杀人罪未遂,造成受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后果,这是完全不同的。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袁某蓄谋杀人,主观恶性极重,已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而且在公共场合行凶,手段极为恶劣。

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他面临的处罚,大概率是杀人偿命!

当然,这事也不是没有变数。

如果警方经查明,受害人张某存在严重的过程,或者促使了本案的发生。

亦或者张某家属刑事谅解了袁某,那袁某可以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进而保得一命。

最后,不管这件事的结果如何,都提醒大家,为人要正直、诚实,不要一天到晚机关算尽,更不要为了某些利益,帮着老板出馊主意,对付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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