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升级:女村支书掌掴13岁女孩,其父含怒出手,谁是正当防卫?

“我是村干部,应该严格要求自己,但我也是人,实在不堪侮辱,一时没能忍住,才打了对方一巴掌!”女村支书十分委屈,在这之前,她遭到女孩多次辱骂。

事情要从彭女士家和同村村民的宅基地纠纷说起。

冲突升级:女村支书掌掴13岁女孩,其父含怒出手,谁是正当防卫?

案情回顾:

陈女士是某案涉乡村的村支书,先前,彭女士和同村村民,因宅基地的事情闹得很厉害,陈女士得知后,多次上前对双方的矛盾进行调解!

不知道是不是彭女士家觉得陈女士不够公道,彭女士13岁的女儿,对陈女士很有意见,并引发了后续的一系列事情。

陈女士表示,事发这天下午2时左右,她在调解两家人宅基地纠纷时,彭女士女儿路过看到她在那里,就用很难听的话,一直骂她,但她当时都忍下来了。

之后,陈女士决定顺路到彭女士家,继续解决彭女士和邻居宅基地纠纷的事情。

可她进屋后,彭女士女儿仍在继续辱骂她,骂得很难听,一直在骂‘傻×’等,彭女士没有对其进行管教。

陈女士表示,最后自己觉得被侮辱了,气不过,就挥手在女孩脸上打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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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真是这样吗?彭女士的说法,和陈女士不同!

彭女士表示,事情不是这样的,女儿路过此前存在纠纷的地段,看到陈女士在,只是“嘴上叨咕了几句”。

随后陈女士就追了过来,追到自己家里,然后扇了女儿一记耳光。

彭女士透露,陈女士伸手掌掴女儿后,自己和家人一直没有动手,只是发生了争吵,问她凭什么打自己女儿。

此时,彭女士丈夫周某和其他家人正在地里收小麦,接到彭女士的电话后,周某收小麦时戴在手上的白手套都没来得及摘,就匆匆赶回家中。

院子里的监控视频显示,周某回到家后,走进房内,随后拉着陈女士走出房间,并试图将陈女士拉往院外。

但不知道怎么的,周某又把陈女士拽回屋里。

几分钟后,陈女士老公收到信息,带着另外3名村民来到彭女士家,进入了房间。

双方对房间内发生的事情,各执一词。

彭女士:陈女士叫来的几个人进入家中后,对自己丈夫和母亲进行了殴打。

陈女士:周某赶回家后,自己一个人被多人围攻,自己鼻子和眼睛也是在这个时候被打的。

期间,自己给丈夫拨打了几秒钟电话,让丈夫报警并过来“拉架”,但手机很快被对方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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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情况:

陈女士今年60岁,经鉴定,其鼻骨骨折,伤情为轻伤。13岁的女孩被医院诊断为脑神经官能症和颈部软组织损伤。

检察院以周某涉嫌故意伤害,批准逮捕。村支书陈女士一方,有两人刑拘在押,另有一人取保候审。

派出所一民警表示,目前可以对彭女士和陈女士进行行政拘留,但还没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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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说明案例,非本案派出所

一、14岁女孩辱骂陈女士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辱骂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对于当众辱骂他人,情节较轻的,行为人应当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而如果情节严重,给别人造成了严重影响,涉嫌侮辱诽谤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规定,对未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处于处罚。

具体而言,女孩辱骂陈女士的行为,不会被处罚,但她的行为,系不法侵害。这点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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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陈女士在遭到女孩辱骂后,追到女孩家里,掌掴了女孩一巴掌,是正当防卫,还是不法侵害?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其免受不法侵害,主观上是防卫意识,而不是伤害意识。

其次,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正在进行”一般理解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是尚未结束。

正当防卫的结束,在法律界存在众多不同见解,我们不作过多的讨论,但可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也就是说,不法侵害是否结束,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进行判断。

根据陈女士陈述:“彭女士女儿路过,看到她在那里,就用很难听的话,一直骂她,但自己当时都忍下来了。”

因此,女孩第一次辱骂陈女士从开始到结束,陈女士都没有进行正当防卫。

而陈女士进到彭女士家,扇女孩耳光,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看事情是不是如陈女士所言,她进屋后,女孩仍在继续辱骂她,骂得很难听。

如果陈女士所述属实,陈女士扇女孩耳光,属于防卫行为。如果不属实,陈女士的行为属于殴打他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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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周某回家后,和陈女士的冲突,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陈女士伸手掌掴女孩时,周某正在地里收小麦,他是接到彭女士的电话后,才返回家中。

因此,周某伤害陈女士之时,即便陈女士扇女孩耳光的行为,系不法侵害,其不法侵害也已经结束。

需要注意的是,陈女士未受邀请,即进到周某家中,其行为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主张。

《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因此,周某殴打陈女士的行为,具备防卫的起因条件,但具体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还需要审查时间等条件。

院子里的监控视频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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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说了,监控显示,周某回到家后,走进房内,随后拉着陈女士走出房间,并试图将陈女士拉往院外。但不知道怎么的,周某又把陈女士拽回屋里。

如果周某打伤陈女士的时间,是在“又把陈女士拽回屋里”。那陈女士的行为不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周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反而,若是在这之前,周某的行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注意,如果是后者,周某的行为导致陈女士轻伤,不属于防卫过当。

《指导意见》第13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的规定,不存在防卫过当。

现在的问题是,双方对屋内发生的事情各执一词,屋内又没监控,警方要如何还原案发过程?您更相信谁说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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