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惩戒的部门规章(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资讯 11个月前 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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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两起“教育惩戒”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其中一则为让学生自沉手机于水盆之中,另一则为令翻越围栏的学生于操场爬行。按理,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应当惩戒,但如此惩戒,却令人不解。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无论是“教育目的”还是“教育行为”,这两大关键词都在强调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必须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以此审视两则事件的相关报道,笔者没有看到“基于教育目的”的诸多思考,也没有看到学生们“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可以说两则事件中的教育行为存在不当之处,应借机思考如何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

对学校而言,要加强教育法治化建设,筑牢底线思维,将依法治教、循法而教的相关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的、校本化的工作中。有了底线,便有了敬畏之心。与此同时,要加强教育专业精神建设。这种专业精神不仅体现在教书上,更体现在育人上。育人的专业性意味着教师遇到学生的不当行为时,应该进行合理有序的教育,而不是急于作出判断、进行惩罚。这就需要学校把教师的日常管理行为提到校级教育教学研讨议程中,在事例研讨中凝练出兼有方向性和操作性、原则性和案例性的学生管理校本手册,使教师在常态化的研讨与实践中形塑教育的专业精神与能力。

对教师而言,富有育人精神的教育惩戒需要教师看到“人”,做到“育”。所谓看到“人”,指的是教师需要时刻谨记他们面前的学生,首先是一个个有着自尊心的青少年,其次才是犯了错的学生。他们的人格正在健全完善的过程中,这种“生成性”要求教师要从全方面和长时段两个维度去看待学生。那么,学生所犯的错,只是全面中的一点、长时中的一段,教师要在战术上重视,但在战略上却不能过于放大。所谓做到“育”,指的是教师需要科学认识和处理学生的错误。“教也者,长善而救其失者也。”教育行为的出发点应该是帮助学生改正错误,而不是放大错误。当教师以科学之心、同情之心、宽容之心对待学生的错误之时,便是育人发生之际。

教育惩戒问题在教育领域一直是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教育惩戒向来都是颇受关注,聚光灯下,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该不该被惩戒或是如何惩戒,已经成了不少人的疑问,特别是对于教师而言,把握分寸很重要。日前,国家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给学校、老师确立了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准则。

关于《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制定的背景、法律依据?

早些年来,随着西方的一些教育理念的引入以及国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开始对教育惩戒产生疑问。在赏识教育兴起之后,因受西方教育理念的影响,认为老师惩戒教育学生是不对的,教育惩戒被认为是非人道、反教育、落后教育方式的代名词。以至于出现了老师“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惩戒学生我们心里有担心”的情况。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曾表示,教育惩戒问题是一个小切口,却关系到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大战略,关系到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的大问题。教育部自2019年开始组织研究《规则》的起草,开展了深入的理论研究,并广泛听取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等各方面的意见,还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受到了高度关注,共收到6400余条具体修改意见,其中对《规则》持支持态度的超过八成。

为此,在国家、社会、学校、老师和家长多方的迫切想要改变这一状况的背景下,并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实施处分的权利;《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教师法》规定,教师有评定学生品行的评价权,并提出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国家出台制定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法律规定的学校、教师的教育权进一步细化,推动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因此,《规则》的出台是建立在科学研判、广集民意、慎重决策基础上的,有利于将教育惩戒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文件精神,什么是教育惩戒?学校、老师应如何行使教育惩戒权?

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学校、老师在行使教育惩戒的时候应基于为了学生的立场,严格地遵循与执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的相关规定。

但是,学校、老师在实施教育惩戒的时候,也要掌握尺度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学校、老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要依据法律,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遵循教育性原则。惩戒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所以在实施教育惩戒的时候应当遵循教育规律、注重人文关怀、坚持以学生为中心。

3、比例原则。要求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避免小题大做、大题小做。

关于教育惩戒的部门规章(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学生犯了哪些错误,学校老师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第七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中规定的教育惩戒有哪些类型?

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一般教育惩戒(即《规则》第八条规定)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即《规则》第九条规定)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即《规则》第十条规定)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并且应当事先告知家长,包括不超过一周的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同时《规则》也给学校留下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让学校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并依据《规则》的规定,制定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以起到更好的教育与警示作用。

在《规则》的规定中,既有适用的种类,也有为防止实践中个别教师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实施,专门对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和细化。如根据《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具体实施这些措施时,应该如何保障学生的权益?政府、社会、学校、老师和家长各自应该扮演什么角色?

首先,《规则》对这七种行为进行明文规定的首要目的就是限制学校与老师教育惩戒的限度,确定告诉学校与老师这些行为不可为,是教育的红线,碰不得。其次,任何法律、规则的实现都离不开程序正义,就是政策不仅要执行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执行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规则》对教育惩戒的种类、程度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程序规范行为,以减少学校、老师在实施时的任意性。如实施一般教育惩戒,可以由教师当场实施,且可以事后根据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实施较重教育惩戒的,教师应当报告学校,由学校决定实施,且学校应及时告知家长;实施严重教育惩戒时,只能由学校实施,且必须事先告知家长,并且应当把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作为前置程序。再次,就是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实施教育惩戒的重要保证。最后,家长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是学校和老师开展学生管理工作的关键。

关于教育惩戒的部门规章(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若学生及其家长对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是否可以提起申诉?

根据《规则》第17条规定,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如果对申诉处理结果还不满意,还可以根据《规则》第18条规定,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分享一则案件:

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美(化名)因没有完成语文老师背诵作业任务,被老师要求罚抄课文三遍,如果没有抄完作业就要请家长,随后小美因扛不住这样的压力就选择了跳楼轻生,从六楼跳下,落下了伤残。最后家长跟学校、老师对簿公堂。庭审中,小美的代理律师诉称,该语文老师经常罚站、戒尺打手心等惩戒措施对学生进行惩罚,并且惩戒学生后没有及时跟家长进行沟通,还将惩戒的情况发到家长微信群里。这行为属于对学生进行体罚后,而且还进一步对学生实施人格惩罚。认为该老师粗暴的教育方式的行为与小美跳楼轻生致残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的代理律师辩称,语文老师的教育行为符合学校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经过调查和多次走访,并未发现该语文老师之前的教育、教学工作有任何不当之处。也从未有任何学生或家长向学校或上级部门反映该老师存在体罚学生的问题,也从未有孩子因语文老师的教学方法而发生任何事故。故认为,小美的坠楼事件和学校有关系,但有关系不代表有责任,关系和责任不可混为一谈。

本案焦点在于罚站、蹲马步、打手心等教育方法是否应被禁止,老师在家长群里通报学生受罚情况是否恰当。最后法院判决认定,女儿跳楼与老师不当惩戒存在因果关系,涉事小学存在过失,需承担10%共计33万余元医疗费。

从上述案件中可以知道,法院认定该起事件学校和涉事老师有责任,但不是主要责任,该判决还是在一定程度上为家长、老师提供正确的行为指引。

关于教育惩戒的部门规章(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学生是祖国的未来,也是每个家庭的希望,将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把握好教育惩戒的尺度与温度,不断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才能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从而达到最佳育人效果。

来源 | 《法治声音》栏目组

编辑 | 吴家乐

校对 | 李惠波

审核 | 郑文翀

版权声明:千度 发表于 2023年6月30日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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