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理与正义!村委和村民对簿公堂!争夺五保户的房屋,详情曝光!

山东烟台,一五保户老人终身未婚,无子女,父母早于其去世,也无其他兄弟姊妹。

老人过世之后,村委的人员聚在一起商量,他们认为老人的房子属于村委,老人生前将房子卖给村民金某的行为无效。

村委作出决定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村民金某腾空房屋,返还给村委,并支付50000元的房屋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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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仅为说明案例,非案涉房屋

案情回复:

一条清澈的小溪从村庄的一侧流过,溪水潺潺,给这个宁静的村庄带来了无尽的生机。

村庄的房屋都是用青砖和木头搭建而成,屋顶覆盖着厚厚的茅草,显得古朴而典雅。

然而,村委和村民金某的矛盾,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双方的诉讼,即将拉开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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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份协议:

事情要从2005年说起,村委称,他们见张大爷生活困难,在2005年的时候,对张大爷进行了帮扶,并在2005年12月1日时,与张大爷签订了一份《五保供养协议》。


这协议的意思是,村委为张大爷申请五保户待遇,解决张大爷基本生活问题,而且以后由村里负责养老送终,但张大爷得答应百年之后,所有财产归村里所有。

村委表示,张大爷成为五保户之后,其生活和之前相比,有了很大的改观,村委给他送米、送油,每到逢年过节,还会派人上门慰问。

第二份协议:

2010年11月5日,某镇敬老院与张大爷、村委、镇民政共同签署的五保对象供养协议一份,这是第二份《五保供养协议》,但此时的供养人,系民政局,并非村委。

这个养老院虽然不是很好,但有人照顾的生活,比张大爷自己独自生活好多了,也算是安享晚年。

怎料,仅仅过了两年的好日子,2012年底,张大爷离开了人世。

张大爷在镇敬老院去世后,村委安排了张大爷的丧事,让张大爷一路走好。

之后,村委一直没有收回张大爷的房子,时间来到了2018年,新的村主任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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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主任在清理村上的事务时,看到张大爷和村委签订的协议,准备履行协议,把张大爷的房子收回来。

可金某住在张大爷的房子里,并提出张大爷把房子卖给他了,这房子是他的,村委无权收回房子。

金某提出,他在2012年10月的时候,以22000元购买了张大爷的房子,并出示了支取5000元的明细2张,一张是清单、一张是存单,共取款10000元。

以及张大爷侄女打的收条,证明当天确实付款22000元,房屋总价值是22000元。

同时,金某还出具了张大爷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

民法典第2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金某以此证实张大爷对涉案房屋具有合法处分权,拥有合法产权证,他和张大爷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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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核心点和核心法律!

《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第16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拥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个人全部财产的权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动产及房屋,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本条规定的意思很简单,如果村委出钱、出力供养了张大爷,根据双方签订的五保户协议,张大爷的房子属于供养对象,即村委所有。

反而,如果张大爷是由财政供养,那张大爷的动产及房屋,属于张大爷所有,张大爷有权自由处分。

也就是说,本案的关键点在,2005年至2010年之间的《五保供养协议》是否真实有效?

注:2010年-2012年期间,张大爷由民政部分供养,即前文说的财政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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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和金某关于第一份《五保供养协议》的争议。

金某的话非常尖锐。金某认为,张大爷2005年至2010年期间,根本不是五保户,村委颠倒是非黑白,倚仗权势欺压百姓,为某些人一己私利互相勾 结,伪造证据,本案系村委制造的一起虚 假诉讼。

金某认为,自己为搞养殖已买房十多年,在所购涉案房屋区域内陆续投入大量资金翻修增建房屋、打地面等等,倾尽所有积蓄投资十几万元。

现村委因某些人的个人利益需占用这处房屋,既不协商也不出合理对价,想通过虚假诉讼手段达到强占目的,披着合 法外衣,打着维护村民利益旗号假 公济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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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说了这么多,有没有证据呢?他是不是在含血喷人?金某的理由如下:

一、村委伪造了2005年签订的《协议书》。

金某表示,该《协议书》无论是形式要件,还是内容上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漏洞百出。

比如,该协议书未加盖村委公章,无村委法定代表人签字,且村委不能证实协议书上张大爷签名的真实性。

金某指出,村委提供的证据中张大爷签名有三个以上不同字体,肉眼可辨,村委不能证实其真伪。

协议书没有盖公章,而是盖的村委财务章,财务章不具有公章效力,不能代替公章使用。

二、《协议书》中的内容有问题。

《协议书》约定“张大爷自2005年12月1日始,享受国家规定的由民政部门给予的一切福利及应享有的福利”。

单看这句话,没有问题,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于2006年1月21日公布自3月1日施行,村委如何可以预知,国家尚未公布五保待遇?

其次,国家都还没有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村委又如何让张大爷享受《协议书》中约定相关待遇?

金某认为,该协议明显系伪造的假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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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委说帮张大爷申请五保户待遇(2005年至2010年)的程序有问题。

金某表示,村委未对张大爷享受五保户待遇进行申报、审批及公示公告,直接签订协议享受五保待遇,违反法律规定。

这也正是民政部门没有张大爷五保户档案及享受五保待遇证据的原因所在。

金某认为,张大爷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根本就不是五保户,也不符合五保户条件,故无五保户证书。

金某表示,该《协议书》属于假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根本不存在证明力大小的问题。

注意,法庭上,金某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022〕第1号)打印件,该告知书中答复:经查询,2010年6月至2012年10月,张大爷是莱州市五保供养对象。

也就是说,第二份《协议书》,即张大爷2010年至2012年期间享受五保待遇,是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的。

四、金某对村委提供的证据,予以了驳斥!

村委提出他们对张大爷进行了供养,村委先是对民政局没有2005年至2010年记录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民政局工作人员称,“电脑系统显示2010年6月张大爷系五保供养对象,之前是否是供养对象,无法查到纸质档案。”

村委表示,这只能说民政局保存档案不完整,不能证明张大爷2010年6月份之前不是五保供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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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案,村委提供了以下几项证据,证明他们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对张大爷进行了供养。

1、第一份《五保供养协议》、第二份《五保供养协议》,村委认为两份协议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张大爷从2005年开始系五保老人身份,多年来享受村里五保老人待遇。

2、村委支付修理张大爷羊圈、土地补偿款及送敬老院车费单据,证明张大爷在政府财政供养之前,是由村委供养。

其次,村民提出了两点主张,对金某的立论进行了辩驳:

1、村委提出,金某和张大爷恶意串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村委认为,金某明知道村委和张大爷之间系供养关系,还和张大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恶意串通,损害村委的合法权益,他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金某未经政府规划等部门批准,和村委同意,私自在涉案房屋院内搭建设施、外接一间屋属违法建筑,应予拆除、恢复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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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么看呢,法院是相信金某的说辞,还是相信村委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这条规定被称之为高度盖然性规则,本规则是一种认识方法,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即大概率是这样,就可以认定事实的存在。

法院认为,第一份《协议书》显示,张大爷自2005年12月1日始享受国家规定的由民政部门给予的一切福利及应享有的福利,供养时间与莱州市××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022〕第1号)记载的供养时间不一致;

村委主张张大爷在政府财政供养之前是由村委供养,但所提交的村委支付修理羊圈、土地补偿款及送敬老院车费单据均不能证实其主张。

且2006年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将五保供养正式纳为国家救助体系,提交的第一份《协议书》约定张大爷享受民政部门供养待遇的时间,明显早于该条例的实施时间。

法院表示,对村委的主张不予采信,依法认定张大爷自2010年6月至2012年10月为五保供养对象。

最终,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以村委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至此,村委两审均以败诉告终!

来源:(2023)鲁06民终2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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