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没来往的继子获得天降遗产

资讯 10个月前 千度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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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天一则新闻刷爆全网——老人去世,23年没来往的继子获“天降遗产”,养老送终的继女却无所得!
该案的人物关系和时间线如下图:
23年没来往的继子获得天降遗产
图1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上海老人丁先生去世,继女臧韵着手变更继父留下的一套住房产权时,不动产中心需要丁先生继子吉先生配合办理过户。丁先生与吉女士离婚后,吉先生与丁先生已有23年没来往,故吉先生不愿意帮忙。臧韵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丁先生那套房子5%产权份额归伍女士所有,丁先生的遗产为95%产权份额,由伍女士取得70%,臧韵取得25%,排除了吉先生的继承权。
结果却出乎意料,法院判决系争房屋5%产权归臧韵母亲伍女士所有。该房屋95%产权为丁先生的遗产,由伍女士继承60%,吉先生继承35%。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房屋产权已变更,吉先生的名字已登记到房产证上。
这个判决结果让网友懵了,大家表示不解:非亲生,继父母早已离婚,23年不来往,居然还能继承?
此判决一出,笔者身边也有很多人咨询,继父母子女关系难道不是随着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然解除吗?像案例中丁先生这种情况,除了写遗嘱,还能怎么办?
其实从这些疑问可看出,大家的常识与法律规定是有矛盾的,在弄清这些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见下图:
23年没来往的继子获得天降遗产
图2
其实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本质上是一种姻亲关系,是随着继子女的生父母与继父母结婚而形成的。这种姻亲关系,在特定的情形下基于法律的规定,可以形成拟制血亲。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因其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从而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
如图2所示,我国《民法典》确定的拟制血亲有两种,一是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二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从《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可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要形成拟制血亲,必须要“受其抚养教育”,否则就只是姻亲关系,不能相互继承。但对“受其抚养教育”的认定,我国立法却没有规定认定标准,主要在司法实践中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由人民法院出版社于2020年7月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的观点,并结合相关案例,关于“受其抚养教育”的认定可从四个方面考量,见下图:
23年没来往的继子获得天降遗产
图3
从图3可知,实践中对“受其抚养教育”的认定其实标准不一,也即很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就形成了“受其抚养教育”的拟制血亲关系。
拟制血亲的形成虽然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起到了幼有所护,老有所养的保障效果。但拟制血亲也意味着继子女和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对于财产较多的中高净值家庭来说,可能会引发金钱对人性的考验,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大大增加了纠纷的可能性。况且拟制血亲并不会随着生父母和继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当然解除,这可能与社会大众的认知有些偏差,实践中往往是涉及到赡养、继承时,人们才会意识到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的含义。这就给再婚人士的财富传承埋下了隐患。
故再婚人士在财富传承中务必要考虑继子女继承外流风险的应对方案。如果不做任何安排,直接按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将来就会面临像丁先生案例中素不往来的继子女可继承遗产的问题,且法定继承的结果往往不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法定继承严重后果

下面笔者通过亲办的案例,进一步说明再婚人士发生法定继承的严重后果(温馨提示: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例已经过改编)。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个案例的人物关系图:
23年没来往的继子获得天降遗产
图4
经商的李先生十几年前和前妻离婚,儿子归前妻抚养。后来,李先生和离异并带着4岁女儿的张女士结婚,张女士的女儿跟着李先生和张女士一起生活,现在19岁,大一在读。当年离婚时,李先生虽说把儿子抚养权给了前妻,但毕竟是亲生的,李先生对儿子十分记挂。儿子结婚时,李先生征求张女士意见后,给儿子买了套婚房,同时也给继女买了一套。
前两年儿子儿媳还给他添了个大孙子,李先生很疼爱孙子,想着将来要给孙子留套房,再留些钱。但天有不测风险,李先生后来因为突发急症去世了,没留下遗嘱,那么李先生的遗产就只能法定继承了,因为李先生的父母都已去世,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就是配偶张女士、儿子、继女(因为受李先生抚养教育长达15年之久,已形成继父女关系)。
经过梳理与统计,李先生和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为6千万元。法定继承时,要把属于配偶的财产先分出来,没有特殊情况,上述6千万元的财产中有一半是张女士的个人财产,剩余的3千万元作为李先生的遗产,由他的配偶、儿子和继女三个法定继承人均分,每人1000万元。
法定继承的结果就是,李先生的儿子只分得了1000万元,而张女士和李先生的继女却共分得了5000万元。而李先生最疼爱的孙子因为不是他的法定继承人,却什么都没有分到。更糟糕的是李先生的儿子继承到的1000万元,并不是他的个人财产。因为是婚内继承所得,如没有特殊约定,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之规定是属于他和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将来如果他和妻子感情破裂而离婚,这1000万元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眼尖的读者可能会问,那如果将来张女士去世了,李先生的儿子能不能继承她的遗产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虽然15年前李先生和张女士结婚时,李先生的儿子才15岁还未成年,但儿子的抚养权是归李先生前妻的,儿子没有跟李先生和张女士共同生活过,也即张女士和李先生的儿子没有形成抚养教育的继母子关系,互相不享有继承权。所以即便将来张女士去世,其所有的遗产都会由她的女儿继承,李先生的继女最终可以分得5000万元,而李先生的儿子却只分得了1000万元,还属于他和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最疼爱的孙子什么都没有!这个结果想必不是李先生想要的。但因为他没有任何财富规划安排,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了。

让继承结果如你所愿

那像李先生这样的再婚人士该怎么办呢?
通过前述两个案例的分析可看出,继子女和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这样的法律规定与大家的认知观念十分不同,也造成了继子女继承导致财产外流、事与愿违。那再婚人士该怎么办呢?笔者在此就再婚人士常用的财富管理工具做简单梳理,以供参考:
1、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再婚男女双方可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之规定,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好婚前及婚后所得归属,避免婚内财产混同,日后出现纠纷也有依据。财产协议最好在婚前签订,婚后再签难度就大了。
其实在笔者接触的大部分再婚人士中,男女双方相对初婚人士更理性,关于财产归属会有自己的衡量标准,对婚前财产协议的接受度相对更高,其实笔者团队经办的再婚家庭案例中,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也很多,是有可行性的。
2、遗嘱定向传承
仅有婚前协议并不是万无一失,婚前协议只解决了生前财产的归属问题,并不能解决身后财产的继承问题。
举例说明像前述李先生的案例,假设李先生和张女士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前及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最好的情况也只能确保价值6000万元的财产是李先生的个人财产,但并没有解决遗产分配的问题。李先生身故后,6000万元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将由李先生的配偶、继女和儿子均分,李先生的儿子也只能分到2000万元的遗产,且还属于他和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有婚前协议的情况下,法定继承的结果也不算理想。
所以,如果再婚人士做传承规划,即便有了婚前财产协议,也至少需要配合遗嘱,明确自己身后遗产的分配,避免因法定继承带来遗产分配结果不可控,造成大量财产外流的后果。
3、重要财产传承绕开继承程序
对于有继子女的再婚人士而言,由于家庭关系复杂,没有牢靠的血缘基础,很多时候关系是很敏感的,如果进入继承程序又涉及大额遗产分配时,发生纠纷几乎是必然的。即便留有遗嘱,也不能确保资产无争议传承,因为继承人要获得遗产,不是只凭遗嘱就可以的。即便有遗嘱,继承人不认可遗嘱效力,就会进入继承诉讼。诉讼应该不用笔者赘述有多繁琐。假如继承人无争议,那也需要通过继承公证程序,出具继承公证书才能完成继承。
继承公证程序也不简单:首先,需要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其次,需要准备公证所需资料;再次,公证处还要核实遗产和继承人情况。但凡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有一个人不配合,或有一样资料提供不了,可能都没法办理继承公证,需要进入诉讼流程。除了继承程序风险外,把所有财产留到身后法定继承,可能还会面临我国将来开征遗产税后,继承人需缴纳高额遗产税的风险。
所以再婚人士如不做规划,把所有财产留到最后法定继承,可以说就是在给自己的亲生子女留麻烦,而且还是一个很大的麻烦。再婚豪门家庭上演遗产争夺战的事例,不用笔者多说,大家也都知道。故再婚人士在重要财产传承时绕开继承程序,可能会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下文将就绕开继承程序的工具及运用做简要阐述:
3.1赠与协议
涉及股权、不动产这些重要财产的传承时,也可考虑在生前把这类财产定向赠与给自己的子女。
如果是赠与人在婚前将自己的财产定向赠与自己的子女,就确保这些财产不会混同为赠与人再婚夫妻及受赠子女夫妻的共同财产,也避开了赠与人身后纠纷高发的继承程序风险,又解决了赠与人身故后继子女继承外流的问题,可谓一箭三雕。
当然生前赠与的缺陷也很明显,就是赠与后容易失控,如果子女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能力不足或习惯不好,赠与方案就要专门设计,做到既传承资产,又保留控制力:股权赠与可通过股权结构调整、架构设计、经营权与收益权的分离、公司章程设计等措施进行。房产可通过共有或设立居住权等手段满足赠与人的需求。大额现金不建议直接赠与,考虑用信托或保险工具规划。
3.2家族信托
资产量较大的家庭,再婚一方作为委托人在婚前设立家族信托,将个人的婚前财产置入信托,使得该部分财产与委托人其他财产及婚后所得都保持隔离,界限清晰。这不仅避免了婚后财产的混同,且依据《信托法》第15条之规定,只要委托人不是信托唯一受益人,委托人身故后,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就直接避开了纠纷高发的继承程序。
举例说明:一位离异女士带着女儿独自打拼,攒了颇丰资产,后遇到心仪的再婚对象,但有了前车之鉴,这位女士担心再婚出现问题,想把自己的婚前财产保护起来,又担心签订婚前协议破坏双方感情,基于此,可建议她设立家族信托。
信托生效后,这部分婚前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不属于她所有。设立信托也无须告知其再婚配偶,不会伤害双方感情。信托公司按照她的要求进行资产配置,信托财产及其增值收益独立于她个人,不会混同为夫妻共同财产。可在信托合同中指定这位女士和女儿为信托受益人,明确信托收益为个人财产,排除与配偶共有。还可在信托合同中进一步约定,如果委托人去世,其受益权由其女儿个人承继,作为女儿的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这样借助家族信托,既维护了双方感情,又避免了婚内财产混同。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的遗产,就不会涉及继承,当然也就避开了继承程序。即便将来委托人身故后出现继承纠纷,信托持续分配收益给她的女儿,继承纠纷也不会对女儿的生活造成太大影响。
当然,如再婚前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婚后一方也可用自己的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如再婚前没有签订婚前财产协议,除非委托人确能证明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属于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否则,婚后设立信托是要经配偶同意的,需双方协商一致,会有些难度。
3.3运用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在财富传承中具有高效、确定的优势,再婚家庭可考虑通过人寿保险工具定向传承部分金融资产。
依据《保险法》第42条之规定,指定了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因此,投保人在再婚之前为自己投保人寿保险,并指定自己的子女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在自己百年后,身故保险金因不属于被保险人遗产,保险理赔完全就绕开了继承程序,避免了这部分金融资产在传承中出现继承纠纷的可能。且保险理赔时,作为受益人的子女只需向保险公司证明自己的身份,保险公司就可直接向其赔付身故保险金,也就高效便捷地给子女预留了处理被保险人身后事务的现金流,可谓一举多得。
且依据《八民纪要》第5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故被保险人的子女在被保险人身故后得到的身故保险金属于其个人财产,就避免了身故保险金混同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当然如果投保的是大额寿险,投保人担心自己子女得到保险金后不能善用,可以对接保险金信托,把身故保险金置入信托,让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给子女。投保人也可把自己的再婚配偶、继子女设为寿险保单或保险金信托的的受益人,通过对受益份额、受益顺序等内容的约定,保证身故保险金按自己的意愿分配。
这样既绕开纠纷高发的继承程序,还实现了投保人意志的传承,防止子女挥霍、败家、婚变等风险,又兼顾平衡了亲生子女、再婚配偶、继子女的利益。毕竟,做财富管理的目的也是为了家和人的幸福,适当平衡各位家人的利益,也是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其实年金保险在再婚人士财富规划中也有优势,但因实践中对婚内取得的生存年金的法律属性存在争议,故笔者不做详述。
3.4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
上述工具都是在再婚前或婚内用作再婚人士财富管理的,但如再婚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或再婚家庭中继子女生父母死亡,如继父母不考虑将来让继子女赡养自己,可以提起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诉讼,以避免自己身后出现继子女和亲生子女争产的问题。
但需提醒的是,诉讼就面临败诉风险,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诉讼解除并不必然会获得法院支持,实践中已有判例驳回此类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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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全文的分析,其实可以看出,继父母和继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并非如大家想象的那样,随着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的成立而成立,随着他们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即使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或生父母与继父母在婚内有一方死亡,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都不会自然解除,哪怕诉讼也面临解除不了的问题。

故再婚人士的财富规划相比普通家庭就复杂很多,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重大财产外流事故,最好在再婚前做规划,咨询专业人士,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和保险、信托等工具,制定较为可行的财富管理方案,尽量减少家人争产,实现有控制力的传承。
版权声明:千度导航 发表于 2023年7月25日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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