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惨了!中秋夜突发枪击案,邻居父子一死一伤!不一定死刑?

中秋之夜,湖南衡阳耒阳市某村发生枪案,先是六十多岁的老人袁某,面部中枪,应声倒地,后是袁某儿子,被击中肺部,躺在血泊中!

村民介绍:“可能是自制的枪,他的枪里有5发子弹,可以打4枪,给自己留一颗子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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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行凶者杨某,平时是住在耒阳市区,在市区有房子,回到村里,可能是准备过中秋节。

杨某曾经有个幸福的家庭,父母条件不错,有退休金,给他攒了不少家底。

和其他村民比起来,杨某的生活条件要好很多,然而,不知怎么的,杨某突然沾上了赌博,把父母的钱都输光了。

不久后,杨某的人生又面临了第二重打击,父亲去世,母亲瘫痪在床。

杨某结了婚,有老婆,可“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临各自飞。”

多年的矛盾积累,最终让两人分道扬镳。前不久,杨某老婆和杨某离了婚,杨某的人生,彻彻底底地跌到了低谷。

被害人袁某父子和杨某是邻居关系,2006年,杨某家盖了房子后,袁某家也修建了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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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的动机是什么?

据村民介绍,因为袁某家的房子,挡住了杨某家的房子,两家人曾为此多次吵架,关系从此也直转而下。

村民透露:“杨某有点迷信,他认为家里不顺,是因为袁某家盖的房挡住了他家房子,影响了他家的风水!”

但袁某的女儿否认是因房子闹矛盾。

袁某女儿认为,可能是杨某赌博欠了好多钱,今年又刚和老婆离婚了,看见别人过得好,心理不正常。

和杨某家相反,60多岁的袁某在外面做家具生意,以前条件一般,但通过多年打拼,日子过得越来越好。

袁某的儿子不仅结婚了,还给他生两个孙子,一家人其乐融融!谁也没有想到,会发生这样的惨剧!

袁某女儿介绍,中秋这天,杨某还到他们家去了,跟村里的人发烟,表面上看不出任何异常。

结果晚上7点半左右,杨某持枪闯入她们家中。

当时家里,只有袁某和他儿子在,两个孙子不在,否则两个孩子,恐怕也难逃毒手!

袁某发现杨某持枪闯入后,挡在杨某面前,他没有想过杨某会对他开枪。

而杨某对着袁某面部,砰的一声,袁某应声倒地。

杨某继续闯入,并开枪击中袁某儿子肺部!然后他带着枪,逃到山上。

紧接着,特警带着警犬围了山,一尺一尺地搜索,并将杨某包围,让杨某举手投降!

砰!枪声再次响起。

这一次,杨某开枪的对象,不是特警,而是他自己。

村民表示:“他就是没有子弹了,他也准备去死,他身上带了农药和炸药,他最后在山上自己打了一枪。……他离了婚,房子也给老婆了,他就不想活了。”

事情发生后,现场来了很多警车,地区的、县里的、镇里的(领导)都来了,有好多警察,都带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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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因为宅基地埋下的灭门之祸,还需等警方的调查,但从目前的信息来看,杨某精神状态不正常,具有偏激的特征。

一、精神状态不正常,不代表是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将精神病人的状态分成了三种。

只有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才不负刑事责任,其他时候犯罪,都要负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大部分人精神状态都有问题,比如神经衰弱、强迫症、焦虑症等等。

精神状态有问题,不代表着一定是精神病人,不要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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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案件中,动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每次讨论刑事案件,都会探寻行凶者的动机,看看他为什么会犯下这样的恶行。

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了解行凶者的动机,可以帮助司法系统更好地了解犯罪行为的原因,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同时,法院在对行凶者定罪量刑的时候,行凶者的主观恶性,也是法院重点考虑的地方。

比如蓄谋杀人和激情杀人,虽然同样是故意杀人,但量刑是完全不同的。

而主观恶性是指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态度和心理状态,包括犯罪动机,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是出于何种原因、出于何种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

除了动机,行凶者的犯罪态度也很重要,即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的看法和态度,包括对犯罪行为是否后悔、对被害人的态度等。

这一点,也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由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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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杨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是不是一定会被判处死刑?

刑法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定罪量刑。

杨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没有争议。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犯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宣告立即执行,最低也可以判3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故意杀人罪中说的情节较轻,是一些非常特殊的情况。

比如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按照情节较轻处罚,又或者被害人恶贯满盈,人神共愤等,也可以视为情节较轻。

杨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不属于情节较轻的一类,这起案件,唯一讨论的空间是判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杨某蓄谋杀人,主观恶性极重,现已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杨某将面临的处罚,大概率是死刑。

然而,刑法中还有一些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比如杨某获得了袁某家属的谅解。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除了刑事谅解之外,还有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但在这种恶性案件中,认罪认罚,不足让死刑改判为死缓。

目前,案件已造成一人身亡的严重后果,杨某和袁某的儿子,均在医院抢救,杨某已被耒阳警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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