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母亲:刘鑫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江歌案”再起波澜

6月13日

江歌母亲江秋莲

通过个人微博@苦咖啡-夏莲

发布了其收到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应诉通知书载明:

刘暖曦(曾用名:刘鑫)

因与你生命权纠纷一案,

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

(2022)鲁02民终1497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已立案审查。

江歌母亲:刘鑫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而就在前两天

江歌母亲向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曙光公益志愿者协会捐赠69.6万元

成立了“江歌专项助学基金”

69.6万元是一二审法院

判决刘鑫赔付的赔偿款

江歌母亲将之全部捐出

据悉,2022年1月10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2022年12月3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二审判决生效后,

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再审?

法院对再审申请的立案审查意味着什么?

再审申请会必然启动再审程序吗?

江歌母亲目前已宣布

将收到的赔偿款全部捐出,

法院对再审的立案审查是否会影响捐款?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莹律师带来的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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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再审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一种纠错程序,亦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作为一种特别救济程序,体现了法治社会既要维护裁判权威,又要追求裁判公正的价值取向。在民事判决或裁定生效后,申请再审的条件要考虑主体、事由和期限三个方面:

主体条件方面,案件当事人、当事人死亡时权利义务继承者可以申请再审;案外人在生效判决损害其民事权益的特定情形下也是可以申请再审的。

事由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13种再审事由,包括有新证据、原审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审程序重大违法等,核心是围绕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期限方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6个月内申请再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就江歌之母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民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刘暖曦作为被告一方,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民事法律对于再审程序的相关规定。

2

法院对再审申请的立案审查

意味着什么?再审申请会

必然启动再审程序吗?

再审申请符合再审的形式要件,均应立案。但立案审查后还应进行实质审查,并不意味着必然启动再审程序。实质审查,主要针对原审证据问题、原审法律适用、原审诉讼程序及其他法定再审事由进行审查,进而作出是否再审裁定。

启动再审的标志是法院作出决定再审的裁定,只有这样案件才会进入到再审审理程序。因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暖曦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立案审查仅是再审申请案件的流程性处理方式,并不意味着该案一定会启动再审。

3

江歌母亲目前已宣布将收到的

赔偿款全部捐出,法院对再审

的立案审查是否会影响捐款?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公益捐赠如果承诺而反悔不给,是不被允许的。这是为了防止捐赠人开“空头支票”。

2023年6月1日,江秋莲曾在个人微博账号发布视频表示,刘暖曦(曾用名:刘鑫)侵犯江歌生命权赔偿款69.6万元已全部执行完毕;6月12日上午,“江歌专项助学基金”成立暨捐赠仪式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慈善总会举行,江秋莲向即墨区曙光公益志愿者协会捐赠69.6万元,用于捐助失学儿童,具有公益性质。

再审程序包含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两个阶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法院裁定进入再审审理程序的,原判决、裁定中止执行。因此,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不影响原裁判的执行情况。申请再审及法院受理再审申请本身不能停止执行,只有在法院裁定再审时,才会同时裁定中止原执行依据的执行。

本案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申请再审后法院对再审申请的立案审查不影响已经捐助的执行款。

相关法律规定

(一)符合申请再审的主体条件

1.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2.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申请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死亡或终止的情况下,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申请再审。

3.案件当事人以外的案外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申请再审。

(二)符合再审申请事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事由符合下列十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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