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提升营销号诽谤成本(提高营销号诽谤成本)

资讯 2年前 (2022) 千度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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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网络诽谤,增加“营销号”造谣成本 近年网络发展非常快,网络诽谤行为屡禁不止,目前的相关政策法规已较难适应如今的社会发展。以杭州吴女士案件为例,网络诽谤对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困扰、甚至是无法弥补的损失,并且存在着举证难、定罪难、追责难等问题。 对此,李东生建议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使司法解释及法例法规更完善,并加大网络诽谤的惩治力度,对造谣、诽谤者形成有效威慑。通过立法明确其他社会主体的责任。比如加大网络平台实名制管理;对“流量”至上的广告投放模式进行规范和引导。全国政协委员、广西柳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韦震玲提案建议,完善打击网络诽谤行为的法律体系,加大打击力度。通过增加罚金等手段,提升“营销号”的诽谤成本。她建议完善网络诽谤的相关司法解释,虽然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但目前网络环境已发生了重大改变,原有司法解释在行为特征、转发条数的立案标准等,均存在大量与社会不相适应的情况。应当根据社交平台的信息发布模式,设置新的规范准则和立案标准,尤其是作为公诉案件处理的标准,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确诽谤罪的公诉界限。随着微博、抖音等社交平台的兴起,网民“发声”越来越容易,也给网络诽谤创造了便利的条件。由于行为成本低、维权难度大、社会容忍度高等负面因素,使得这类行为日益猖獗。为此,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韦震玲呼吁:遏制网络诽谤犯罪,正确引导网络行为。“建议通过完善打击网络诽谤行为的法律体系,加大网络诽谤行为的打击力度。”韦震玲表示,当前,网络环境已发生了重大改变,原有司法解释在行为特征、转发条数的立案标准等,均存在大量与社会不相适应的情况。应当根据目前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主流社交平台的信息发布模式,设置新的规范准则和立案标准,尤其是作为公诉案件处理的标准,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确诽谤罪的公诉界限,维护自诉程序的独立价值,在公共利益与被害人的隐私和个人意愿中取得平衡。韦震玲建议,通过立法明确网络平台、广告主体以及相应的监督主管部门等网络主体的责任,加大实名制管理,设置平台对于配合公民维权取证的义务,加大对于管理不力甚至为了追求平台“流量”而放任、故意引导网络诽谤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对于“流量”至上的广告投放范式的规范和引导,通过增加罚金等手段,提升“营销号”的诽谤成本;加大对于网络诽谤行为的监督力度,提升网络监管的技术手段,鼓励公民正当维权,通过各种监督手段消灭网络诽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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